豫国税发[2002]1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31
摘要: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122号             2002-05-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纳税评估是信息化应用的直接体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日常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增值税管理由管票向管票与管税并重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搞好纳税评估,不仅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日常申报质量,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而且还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管理的级次和水平,增强对纳税人的管理监控能力。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征收、管理与稽查部门的协调,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在全省能够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研究,及时总结

  结合《评估办法》的推行,省局相继制定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升级了企业端的申报软件、开发了税务端的纳税评估软件,所有的指标和软件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改进和完善。因此,在《评估办法》的推行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级国税部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既重管理,又重服务,要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和上报。

  另外,由于指标及变动幅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依据长期、大量的数据积累来确定,因此,对评估出的需要移交稽查的企业,必须经过认真评估分析后进行移交。尤其是在运行初期,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四项指标异常当日需移交稽查的,要经纳税评估、综合评定来确定是否移交,以确保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纳税评估需移交稽查的比例和户数的确定,在试行初期也由纳税评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纳税评估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工作,而创新又来源于实践。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在推行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既要抓好前期推行,又要加强后期完善,既要稳步推进,又要大胆创新,力争把我省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把增值税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31日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所有的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程序分为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计算机初审、人工评析、约谈、认定处理五个阶段。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二、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有关信息进行案头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对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有偷骗税嫌疑及评估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三、分析、掌握一般纳税人税源及变化状况,总结纳税行为和税收管理中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对纳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其它征管信息:

  (一)企业纳税申报信息: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SB001);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附件1);

  3、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等;

  4、《资金收支动态表》(附件2);

  5、《库存商品明细表》(适用于商业企业)(附件3);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其它征管信息:

  1、企业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信息;

  2、防伪税控企业存根联报税数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3、管理部门、征收部门及稽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4、相关的税收测算指标,如分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

  5、其它有关信息。

  第七条 纳税评估信息的来源:

  (一)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由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税务机关;

  (二)其它征管信息,由纳税评估人员通过CTAIS及金税工程有关子系统提取;

  (三)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无法采集的其他信息,可由纳税评估部门手工录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三章 计算机初审

  第八条 计算机初审是纳税评估人员运用计算机手段,根据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软件,对所有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核,选出申报异常企业的工作过程。

  第九条 计算机初审涉及的内容包括企业收入、存货、资金、成本、利润等有关指标,审核分析的重点是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企业税负率。

  第十条 计算机初审结果是纳税评估人员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应按月打印。

  第四章 人工评析

  第十一条 人工评析是纳税评估人员针对计算机初审出的需要进一步评估确定的疑点问题,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对疑点问题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工作过程。

  第十二条 人工评析主要是针对计算机初审出的销售收入异常、进项税额抵扣异常及税负率变动异常等问题进行人工分析判断:

  (一)销售收入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申报指标不准确,造成测算的销售收入异常;

  2、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售收入;

  3、企业直接销售材料未计销售收入;

  4、企业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

  5、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收入;

  6、其他应计未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申报指标不准确,造成测算的进项税额异常;

  2、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抵扣进项税;

  3、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4、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5、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按规定进行认证;

  6、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7、虚开收购发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

  9、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0、没有收购农产品业务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11、其他违反规定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三)税负率变动异常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3、企业有虚增进项的情况;

  4、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人工评析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析结果,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填制《重点评估对象清单》(附件4)。当期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户数应不低于当期初审有疑点企业总户数的10%。

  第五章 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是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约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计算机初审和人工评析出的疑点问题说明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十五条 约谈时,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企业销售收入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企业是否有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企业是否存在有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3、企业是否有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

  4、企业是否有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主要包括:

  (1)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2)红字销项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3)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4)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对于企业进项税额方面存在的疑点问题。纳税评估人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工业企业外购货物有无未入库、商业企业外购货物有无未付款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2、发生的运输费用和购进的应税劳务有无未付款抵扣进项税。

  3、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

  4、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从民政福利企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粮食企业取得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异常;

  6、运输发票票面注明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与对应的购销发票是否相符。

  7、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三)对于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的问题。纳税评估人员应重点约谈以下问题: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季节性变动或政策性因素影响;

  2、将企业进、销项税额与同期相比,分析是否异常;

  3、将企业销售收入与同期相比,分析是否异常;

  4、将企业库存与上期、同期相比,分析购、销、存是否异常;

  5、将企业商品价格与同期、同行业比较,分析价格是否异常。

  第十七条 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JPOO3),并经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对疑点问题纳税评估人员也可允许纳税人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6),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第十七条据(各种自制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帐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JP003)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7)。

  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认定处理是对人工评析和约谈后确定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 对经人工评析和约谈后确定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通过约谈,企业对疑点问题能够说明原因且证据充分的,纳税评估人员填制《评估认定结论》(JP004);

  (二)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直接可以定性的问题,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WS004)或《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三)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对疑点问题仍不清楚的,以及对纳税人存在有偷逃骗税嫌疑或异常申报现象特别严重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在《评估认定结论》中署名意见,制作《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8),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约谈举证记录》(JP003)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七章 纳税评估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置相应的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及纳税评估岗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应在每月税款征收期内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发现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岗位根据采集到的有关评估资料,在每月例征期结束后3日内,首先通过计算机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初审无问题的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二)对评估指标中涉及企业抄报税金额大于企业申报销售额、企业开票和不开票销售额合计金额大于企业申报销售额、《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金额大于企业申报销售额以及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大于用企业抵扣凭证测算的进项税额这四项指标异常的,应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8),连同初审结果等有关资料,于初审当日移交稽查部门;

  (三)对其他评估指标异常的,应转入人工评析、约谈和认定处理环节,经评估需要移交稽查处理的,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日内移交。

  第二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岗位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并做如下处理:

  (一)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9)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对评估部门转来的计算机初审异常的企业,稽查部门也要尽快实施稽查,并在30日内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

  (二)对被移送企业的其他税收违规行为,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实施稽查,并于稽查结束后五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移送检查的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查部门确定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

  移送检查的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可向稽查部门提出领购申请,由稽查部门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并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由稽查部门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附件10)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起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岗位核定其专用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附件11)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按月进行。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纳税评估资料分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一)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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