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643号 2003-08-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由于我市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7月1日起,已全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全国所有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为了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是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7月1日以后由本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以及2003年8月1日以后由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一律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二、各局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加强对手写版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对发生本通知第一条情况的,应将该手写版专用发票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 三、各局应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6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2003年7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仍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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