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
清理日期:200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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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或业务种类) |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内容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企业所得税 |
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我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340号 |
1996年12月30日 |
八、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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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7]44号 |
1997年3月12日 |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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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1号 |
1998年2月11日 |
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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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
《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172号 |
1998年7月21日 |
第二、(四)(3)点: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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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6号 |
1999年2月24日 |
1.第一、(二)2点:对查增所得额的处理;2.第二、2点: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列支出或不计、少计收入...均按法定税率计算补税、加收滞纳金。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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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89号 |
1999年12月13日 |
补充意见:对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报经管地税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所列内容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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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8号 |
2000年1月3日 |
第二点: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须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纳税人,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所列内容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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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501号 |
2000年11月29日 |
第八点:纳税人坏帐损失的处理不论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扣除法,在核销时均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在税前扣除。 |
所列内容废止 |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0条至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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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46号 |
2001年2月23日 |
第六点关于财产损失核销处理问题(一):纳税人核销财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纳税人持有关材料报征收机关备案后,其核销的财产损失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至于纳税人所作的税前扣除正确与否,由稽查机关在以后的纳税检查中一并核实:1、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成本列支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坏帐损失);2、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核销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坏帐损失)。(二)除上述第(一)情况之外的纳税人在税前核销财产损失时,应先报征收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所列内容废止 |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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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92号 |
2001年4月16日 |
1、第一、(一)点: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2、第一、(二)点: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3、第二、(十)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实行工效挂钩形式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纳税人,应按工挂钩办法规定扣减效益工资。对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纳税人,应相应扣减提取的工资薪金支出;但为照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一般扣减后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允许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80%;扣减工资薪金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应扣减工资薪金支出=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工资薪金支出-应扣减工资薪金支出4、第二、(十一)3.点: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即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算有关指标的依据。5、第二、(十一)4.点: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纳税人,在核定挂钩比例时,如上年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人平工资薪金支出低于当年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年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标准核定挂钩比例。6、第二、(十三)点:选择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形式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人,可在6月底前填报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并同时附送本单位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度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报表、或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处理决定书等,送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
所列内容废止 |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设定的条件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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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的纳税人,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请,选择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或(六)点之其中一种形式,计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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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163号 |
2001年7月2日 |
第二十、(一)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少计收入,可扣除当年未抵扣的相关成本及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作扣除后的余额(所得额),单独按33%补缴企业所得税或报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点:仅查出以前年度少计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在本年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所列内容废止 |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2.省地税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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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
穗地税发[2002]324号 |
2002年12月23日 |
第十三点:对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处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之前,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虚报亏损的行为,除按《转发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44)号规定调减亏损额或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按新《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一)纳税人多报亏损,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按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二)纳税人多报亏损,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按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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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等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56号 |
2003年3月10日 |
转发文补充意见:一、纳税人核销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坏帐损失),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一)凡全资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财产损失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核销的财产损失,报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税前扣除;(二)财政部门授权给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资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失,有关企业应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按税务机关审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仍应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见广州地税公报2001年第1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穗地税发[2000]409号文转发,见广州地税公报2000年第6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2号,见广州地税公报1998年第2期)的规定办理。 |
所列内容废止 |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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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82号 |
2003年4月21日 |
第十八条:应税所得率由各主管地税征管机关根据纳税人近三年的收入和盈利情况在6%-10%的幅度内确定,应税所得率一经确定三年不变。第二十五条:对外地来穗企业承接本地工程,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企业所得税可回原地申报缴纳;否则,其有关经营所得应按10%的应税所得率和33%的法定税率在施工地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有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或者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其收入总额乘以6%-10%的应税所得率和33%的法定税率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所列内容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5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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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年)》 |
穗地税发[2003]262号 |
2003年12月29日 |
第四点:关于纳税人在申请核销坏帐时应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 |
所列内容废止 |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0条至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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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
穗地税发[2004]220号 |
2004年10月26日 |
第五点:关于纳税人的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可否作为坏帐损失的处理。第八、(一)1点:可以核实相应的成本费用,并且其成本费用没有在检查年度税前扣除的,应就查增的所得额单独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如属虚报亏损,可按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其成本费用已在检查年度税前扣除的,则应就漏报的收入额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0条至第22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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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261号 |
2004年12月22日 |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与有关的法律责任》中第(三)2点:纳税人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列支出或不计、少计收入而少对应纳税所得额和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报亏损,调整后有所得的,或自查发现多报亏损已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对其调整后的所得额和已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多报亏损的所得额,均按法定税率计算补税、加收滞纳金。 |
所列内容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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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5]3号 |
2005年1月4日 |
第二点:为免重复征税,66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中的第三(一)2点“将开发产品转作经性资产”,不包括该文第一(五)1点将待售开发产品出租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
所列内容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一)2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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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496号 |
1999年10月18日 |
市局补充意见: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学校,应将有关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随同本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等纳税资料,于当月终了后7天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经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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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
2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437号 |
1999年9月9日 |
第一章;第二章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四章。 |
所列内容废止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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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
2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暂行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3号 |
1999年1月27日 |
全文 |
废止 |
《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219号)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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