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9号 2002-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省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支出和一次性补偿支出(以下简称补偿金支出),在向国税机关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企业发生的年补偿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发生的年补偿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补偿金支出,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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