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龄球、台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63号 2000-08-1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5%。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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