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4]234号 2004-9-28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和信息: (一)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建设许可证等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搬迁批准文件; (三)企业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方案和荒山开发利用规划、设计方案;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等。 以上资料、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监督管理,要建立跟踪管理监督台帐,以备审核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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