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信办[2021]13号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4
摘要: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工信办[2021]13号      2021-12-24

各市(州)工信(工能)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

  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结合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实际工作要求,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贷通)是指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融资模式,主要支持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占90%以上,下同)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为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贷通办)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通,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向合作金融机构推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拟定中小企业信贷通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负责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运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财政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国资)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配套资金部分的筹集和出资,按程序抓好中小企业信贷通具体运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中小企业信贷通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配合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的资金风险责任额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参与合作金融机构贷后管理和债权追索等相关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收集已开展融资项目并按月报送贷款项目信息,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申请中小企业信贷通,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履行出资责任,统筹谋划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和推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通流动性和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剩余资金开展资金运作,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受托管理机构,中小企业信贷通办不再另外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网点的银行金融机构,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相关合作协议所约定义务前提下,在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可自愿向中小企业信贷通办申请作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通办依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风险控制能力、贷款机构专业人员配置等综合情况,进行初步评价,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申请渠道原则上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也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第七条 选择向合作金融机构申报的企业,在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后,由合作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自主决策发放贷款后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

  选择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的企业,可登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点击“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进入系统,对应填报相关资料后即完成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贷通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我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如国家对前述标准进行调整,则适用调整后的相应标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要求,重点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经培育可实现上规入统的成长型企业,积极支持十大工业产业、特色轻工以及民族民间工艺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第九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主要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单户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单户融资额度2000万元(含)以上需提供增信措施。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2000万元以下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最高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并不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后管理遵循“专人负责、审慎把握”的原则,由合作金融机构安排专人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各自贷后管理标准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形成的贷后管理报告应及时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按程序报协调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对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的企业,贷款到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在企业符合资金使用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实施续贷,续贷项目自动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

  第六章 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内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贷款追偿补偿程序。中小企业信贷通以资金规模为限,对贷款损失(含贷款本金、利息等)的70%进行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不得形成新的政府债务及政府隐形债务。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需满足对我省中小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占90%以上)累计投放金额较上年增长不低于20%,当年支持的中小企业户数每年度不低于上年度户数两个基本要求。若合作金融机构达到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信贷通对符合条件的本年度逾期项目予以补偿;若合作金融机构未达到上述要求,暂停中小信贷通合作,但不影响合作期内已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于存续期内出现不良的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补偿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业务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税收情况、劳动用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催收方案等内容。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形成方案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办视受托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的合作金融机构补偿申请名单,不定期组织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会商,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补偿额度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原则上从具体进行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账户支付,若该金融机构账户余额不足,再由其余金融机构按中小企业信贷通存入比例分别出资。在向合作金融机构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已补偿业务的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已补偿业务的追偿方案和其他处置方案以及进度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中小企业信贷通办上报,除追偿方案外,其他处置方案需经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议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追回的欠款及其他处置方式所得(含贷款本金、利息等其他收入),扣除合作金融机构追偿及诉讼产生的费用后,按照约定的风险共担比例及时清算退出,并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中小企业信贷通账户。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通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单一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达到3%(该金融机构实际补偿金额与该合作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之间的比例)或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协调领导小组,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此前已纳入中小信贷通补偿名单的,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以予以补偿。若后期通过压降贷款不良率使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或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低于3%,受托管理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决策是否重新启动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开展工作,对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按国家、省相关容错机制不予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

  第八章 绩效评价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办每年初对上一年度中小企业信贷通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是否延续实施中小企业信贷通,若协调领导小组审议终止实施中小企业信贷通,由协调领导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上年度截至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开展相关数据,以此为基准逐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其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虚报、瞒报数据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通将终止合作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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