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所发[1999]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09
摘要:考虑到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全面实行查验制度工作量较大,各地可选择部分扣缴义务人进行查验制度实施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广。在试点范围内,查验手册必须于6月底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1999]8号       1999-03-09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近年来,我省通过建立、健全并深入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全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明显加强,但代扣代缴工作中仍存在有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不认真,税务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为此,省局决定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以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代扣代缴管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将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统一向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将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次、应税项目金额、代扣税款金额和代扣税款的申报入库情况按月、分税目汇总后,填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中的代扣代缴结算表,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依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6个月要组织对所管辖的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照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的有关内容,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作出查验结论,以此衡量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质量。查验结论填入代扣代缴结算表的备注栏,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出的查验人员签字。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查验的时间为每年7月份和1月份,7月份查验扣缴义务人本年度1-七月份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1月份查验上年度7-12月份的情况。

  三、对查验中发现的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查验结论。

  四、查验人要对查验结论负责,对查验结论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查验人的相关责任。

  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签发,扣缴义务人须视同会计帐簿登记、管理和使用。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是全面、如实、准确掌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查验制度实施的宣传、培训和其他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七、考虑到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全面实行查验制度工作量较大,各地可选择部分扣缴义务人进行查验制度实施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广。在试点范围内,查验手册必须于6月底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八、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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