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5]157号 1995-9-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河南省栾川县的钼矿石资源税定额,比照陕西金城堆钼业公司的税额上浮30%,即每吨矿石资源税定额为0.78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栾川县人民政府请示; 2、洛阳地方税务局请示; 3、栾川县地方税务局请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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