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5]15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8
摘要: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河南省栾川县的钼矿石资源税定额,比照陕西金城堆钼业公司的税额上浮30%,即每吨矿石资源税定额为0.78元。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5]157号             1995-9-1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河南省栾川县的钼矿石资源税定额,比照陕西金城堆钼业公司的税额上浮30%,即每吨矿石资源税定额为0.78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栾川县人民政府请示;

  2、洛阳地方税务局请示;

  3、栾川县地方税务局请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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