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到新在地征收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0]1号 2000-01-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凡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人发生变化而未到有关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请迅速到有关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1999年度未进行税务登记换证的纳税人请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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