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53号 2001-07-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要求,我市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自去年十月份开始已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税控加油机及在用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作好此项工作。 二、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必须设定专人负责税控装置安装及初始化工作,合理制定出本局安装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已检测合格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并将工作日程安排报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必须主动加强与安装公司的协调和配合,负责并确保工程安装协议的顺利签定,保证货款及时到位,从而促进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技术机构要认真把好质量关,严格按计量标准进行检测,并严格按标准和合同收费。 四、各安装、改造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税控装置或改造的加油机的税控功能和防爆功能合格,并保证完全符合计量标准。安装、改造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必须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为加油站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及时将检测费上缴技术检测部门。 五、石油、石化集团青岛公司8月底前将所属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选型、安装、改造计划及日程安排报送市青岛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凡因更换税控加油机而暂不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更换完毕。更换完毕后,填写《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各加油站购入使用的税控加油机必须具备联网功能,并可以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卷筒式发票。对不具备联网功能的税控加油机,由各基层国税局在8月底前逐户逐台上报市国家税务局。 八、安装公司向加油站收取费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加油站凭发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税控装置购置费用。 九、全市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于2001年10月31日结束。安装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安装的税控装置和改造的加油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十、各基层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11月31日前将安装工作总结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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