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6]10号 1996-02-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况,共同做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应扣未扣税款,其税款按《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注意做好经常性的稽查管理工作,对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演出活动,要全力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预扣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 1996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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