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务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81号 2000-12-24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地税局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219号)精神,继续抓紧、抓实。 二、各单位所属的稽查局(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将稽查执法法律依据、执法岗位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纪律、执法结果等内容,分别以活动公示牌或固定上墙、上机等方式全部公开。 三、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自动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电话系统,并设置电话查询服务、告知有关事项和稽查业务公开内容等;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稽查业务公开。 四、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在稽查终结后,经批准适时予以曝光。 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查处稽查大、要案案件总数10%。 五、市局将在2001年三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活动。 附件:国地税发[2000]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务税局 200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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