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2016-09-29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资产权[2021]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市管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三、涉及参股权转让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的,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四、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由市管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填报《市管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详见附件1),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五、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市管企业应督促转让方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六、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按照32号令有关规定,市国资委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开展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 八、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单位审议决策的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后,填报《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市国资委录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一监测平台系统;将上季度本单位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填报《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并报市国资委。 九、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分类汇总后,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十、各区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国资监督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区贯彻落实32号令的相关要求。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此件公开) 天津市国资委 2016年9月29日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解读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企业范围以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监管要求。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32号令,规范我市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于2016年9月29日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共分为十二条,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作价依据、转让底价、转让方式等要求;明确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了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事项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的出台为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32号令提供了明确、细化的依据,对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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