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8]8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4
摘要:考虑到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本市除轻便摩托车经销企业外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均应推行使用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软件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二维条码打印设备由经销企业自行配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8]86号        2008-11-2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车辆购置税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排队等候时间,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决定分批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该申报系统包括企业端和税务端两部分,企业端软件应用二维条码技术,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信息编码生成包含二维条码的《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并打印输出;税务端软件通过安装扫描设备读取二维条码,将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直接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实现申报信息电子化采集。为确保申报系统顺利推行,现将推行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考虑到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本市除轻便摩托车经销企业外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均应推行使用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软件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二维条码打印设备由经销企业自行配备。

  二、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全市申报系统推行工作由市局流转税处牵头,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及相关硬件设备安全等方面工作。

  (二)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局”)负责统计核实所辖机动车(除轻便摩托车)经销企业数量和规模,并将统计报表上报市局,市局将统筹安排经销企业分批进行培训,主管税务局应督促经销企业按时参加,并做好企业端软件安装使用的验收工作。

  普陀、南汇、嘉定三个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积极组织宣传,并合理安排车辆购置税申报受理岗位,确保申报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申报系统企业端、税务端软件的培训及相关服务工作。

  三、推行步骤

  (一)2008年11月15日前,由市局流转税处配合信息中心与技术服务单位共同完成软件修改、硬件设备准备以及税务端运行测试。

  (二)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在车辆购置税曹杨、周浦、安亭三个征收所的安装及培训工作,二维条码的扫描设备由市局根据具体业务量统一配备。同时各征收所应做好申报窗口调整、人员分工调配、宣传材料发放等前期准备工作。各主管税务局完成机动车经销企业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机动车经销企业根据市局安排的名单,分批参加操作培训。每期培训,车辆购置税曹杨、周浦、安亭三个征收所应轮流安排专人参加,现场解答相关问题。经销企业在培训现场领取安装光盘后,即可自行安装、使用申报系统。

  主管税务局应采取安装一户、验收一户的办法,积极组织落实对经销企业安装、使用申报系统情况的验收工作。验收以申报系统安装成功,能正确导入开票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为合格标准。验收完毕后应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每月末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流转税处。

  对于推行过程中新成立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主管税务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具体培训时间由市局另行安排。对于推行工作结束后新成立的机动车经销企业,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统计后报市局,安排专场培训。

  四、相关申报受理要求

  机动车经销商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即可通过申报系统导入开票信息,生成并打印出含有二维条码的《车辆购置税申报表》。纳税人可持该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可设置专门窗口受理二维条码形式的纳税申报,并应同时保留部分窗口受理手工形式的纳税申报。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特别是要加强对机动车经销企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对因推行申报系统导致办税流程变化的,要将新的流程及时在征收大厅中公告,争取纳税人和经销企业的理解、配合,确保申报系统的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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