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491号 2010-11-23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涉及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应按“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有关规定贴花。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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