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9]72号 1999-09-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2]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1999]103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660元调高为760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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