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渝0106刑初1275号 贺某、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19
摘要: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贺某作为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予以处罚。

  发文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渝0106刑初1275号

  发文日期:2020-07-0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渝0106刑初127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

  法定代表人:贺某。

  诉讼代表人:白某梅,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贺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胡校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8)7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谢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白某梅,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陈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贺某注册成立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重庆巨之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昂竖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明鳌(另案处理)支付点子费,取得由重庆巨之力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6515837.69元,税额1107692.31元;取得由重庆昂竖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6146256.42,税额859589.7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税务机关予以认证并实际抵扣税额。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贺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足额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贺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记录,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完税证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票据,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认为,贺某系自首,且在税务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之前就补缴了全额税款,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贺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贺某作为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贺某作为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及贺某均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贺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贺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贺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贺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额、次数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评判,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BL建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汤娜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人民陪审员   陈静

  2018年11月19日

  书记员   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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