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254号 2009-12-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切实把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收入管住、管好、管到位,实现全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明确责任目标,实施有效监督。为确保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工作重点和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人,落实全程监控管理责任。切实应用好新修订的《福建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建设项目信息采集录入、项目申报纳税、计税营业额的核算、发票开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目标进行细化,杜绝因责任不明造成的管理缺位现象。 三、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明确工作思路及责任目标,加大考核力度,层层抓好落实。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办法措施,密切跟踪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具体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报告省局。 四、省局将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提炼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开发不动产项目及发票管理系统,开通网上开票、网上申报缴税、网上查验等业务,逐步完善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促进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