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是否依然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除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优惠政策之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国税发[1993]45号文总局网站已显示全文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对外分配个人股东股息,1993年45号文件作废后,是代扣代缴还是遵循习惯? 最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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