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1-06
摘要: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58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 屋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06日

标签: 纳税调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