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7]347号 1987-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总局曾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以(87)财税外字第047号文通知你局,现据有些地区反映,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的兔毛直接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其在销售后缴纳工商统一税。而外贸公司在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兔毛时,要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外贸公司的负担,需要适当加以调整。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兔毛,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兔毛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应当由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兔毛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可退还企业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缴纳产品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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