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1
摘要: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截至10月9日),本期《清单》共包括31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截至10月9日),本期《清单》共包括31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

财务审计司编发        截至2023年10月9日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7.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5.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6.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7.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8.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4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7.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1.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8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1.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3.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6.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7.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8.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9.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10.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具体各档位省份数量、奖补金额分布如下。

11.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省,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绩效排名先后顺序。
12.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13.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9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1.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3〕116号) 1.探索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地区,要支持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有条件的省市可按照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有关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多式联运单证的金融服务。鼓励优化多式联运“一单制”保险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推出相关多式联运保险,保障提单签发主体的权益,实现“一次保险、全程责任”。
2.强化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等政策,持续引导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对签发提单给予单证费补助,对使用多式联运单证融资给予贷款贴息,对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相关信息系统给予资金支持等方式,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 1.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主动申请享受补贴的,加快受理审核,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要结合就业服务信息化一库一平台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对就业补贴申领经办信息化支撑,将各项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到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政策经系统经办、资金从系统支出、数据由系统提取”。
2.突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主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解读,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对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范围,同步推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按规定打包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采取一次告知、一站受理、帮办代办、一揽子兑现等方式,助力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积极稳岗扩岗。
12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13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14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5.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6.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5 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 1.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税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2.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各地区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
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优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推进融资担保业务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强化银担、银企信息共享,引领体系内机构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财政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5.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中央财政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区可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6.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并已经下达有关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抓紧向纳入支持范围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拨付资金,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等。
7.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央财政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并给予定额奖补。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中央奖补资金,选取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遴选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解决中小企业“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8.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继续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设立的相关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9.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10.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1.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12.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分配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对各类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对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及时清理整顿。
13.促进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熟悉政策内容、了解申报程序,促进应享尽享。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压缩或整合申报环节,精简材料报送要求,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走路”。充分运用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涉企补助资金的跟踪监控,督促加快资金下达速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快速精准拨付至受益对象。
16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7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8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3.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4.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6.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9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1 《中央财办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财办发〔2023〕7号) 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各地要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用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并整合地方财政相关补贴和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登记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引导流通企业在业务上以盈补亏、在区域上以城补乡,稳妥有序拓展农村流通业务。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企业采购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进一步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快推动供销社系统改革,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推进各级企业公司制改革。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农村流通领域信贷投放,积极开发适合农产品流通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向农村商贸流通、冷链物流项目提供融资融物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投资。完善农村电子支付环境。鼓励保险公司为农产品流通领域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保险保障。严格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22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3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5.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5.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25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6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4.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7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8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 1.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2.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3.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5.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
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 1.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2.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3.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3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1.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3.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31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 1.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2.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3.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4.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
5.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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