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发票还能否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2006年6月份销售一批材料,开具给对方单位一张总金额为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对方单位技术革新,不再需要使用剩余的货物,当时对方付了1.5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着不肯付。发票已于2006年7月份认证抵扣...
我公司2006年6月份销售一批材料,开具给对方单位一张总金额为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对方单位技术革新,不再需要使用剩余的货物,当时对方付了1.5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着不肯付。发票已于2006年7月份认证抵扣。请问:现在还能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该文件并没有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

  据此,如果你企业能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就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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