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3]75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01
摘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75号             2023-12-01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由税务部门授权委托医保部门办理,各级税务部门配合。

  二、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费。用人单位自愿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退休人员大病代扣标识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再计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应缴金额。

  三、原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含参照管理的退休人员,下同)统一从其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无需个人申请办理。尚未缴纳2023年度大病保险费的原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应于12月底前统一为其办理大病保险费代扣并补发2023年度代扣后剩余的个人账户金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五、各级医保部门应将代扣的大病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到对应的财政专户,基金之间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同时做好基金会计收支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税 屋附件:湖南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申请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