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民发规[2022]3号 2022-9-19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 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现将《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包括“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主体,应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所需奖补资金由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和微型工业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申报主体要符合“绿色门槛”要求(详见《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青岛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2〕2号)等文件)。 (二)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在设备申报周期内的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100万元以上。设备申报周期是指申报年上年度12月31日起前推18个月。 2.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生产年限指申报年上年度12月31日起前推5年以内),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 3.设备投资发生年度以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为准。 4.设备所属项目应为已建成使用的工业技改项目,非新建项目。 5.申报主体申报年上年度未获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 (三)申报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享受该项目支持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 2.重点骨干企业是指青岛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大型企业(以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为依据),特别是24条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并在当年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3.申报主体申报年上年度为单户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与前一年度相比增长200万元以上。 4.配套产品金额发生年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与被配套重点骨干企业无关联关系。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 1.“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设备投资额×奖补比例(20%)。 设备投资额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设备申报周期内购置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核定。 2.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其中: (1)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3年以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享受最高60万元奖补; (2)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连续超过3年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享受最高80万元奖补; (3)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享受最高100万元奖补。 (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标准 1.“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资金=新增配套额×奖补比例(5%)。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50万元。 新增配套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两年度配套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2.给多户重点骨干企业的新增配套金额增长200万元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3.支持鼓励小微企业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申报年上年度首次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申报主体新增配套额按上年度配套额计算。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民营经济局每年发布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青岛政策通”平台线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青岛市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 (3)申报年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导出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申报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原件扫描件及“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及付款凭证,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扫描件;融资租赁设备需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给申报企业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及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 (5)企业技术改造前后情况对比表; (6)出具授权书,授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企业申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相关材料; (7)出具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企业获得“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公布文件或证书;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青岛市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 (3)申报年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导出打印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申报年上两个年度配套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对应销售合同的原件扫描件(附明细)及银行回单等资金往来证明; (5)重点骨干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近两年度相关配套产品配套金额证明; (6)出具授权书,授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企业申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相关材料; (7)出具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配套产品知识产权证明; (9)企业获得“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公布文件或证书;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在线受理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以及是否重复享受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民营经济局,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二)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系市税务局查询验证申请项目主体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申报主体的上年度末缴纳社保人数。 (三)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区(市)审核意见、增值税发票验证数据和社保缴纳人数等情况,结合现场核查,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真实性,并核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设备投资额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的新增配套额,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信用中国”失信惩戒信息,出具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项目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企业是否重复享受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 (四)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告,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民营经济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需要对拟奖补的企业名单重新进行公示,最多两次公示为终结。公示结束后,市民营经济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市)下达奖补资金。 (二)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组织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开展绩效评价。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网上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对初审结果负责,将推荐情况报区(市)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对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各区(市)资金执行进度。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审核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负责市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该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从事审核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流程,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民营经济局要加强对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和协同联动,帮助其精准把握政策、严格工作程序。市、区(市)两级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和服务,将指导服务工作做细做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八条 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第十九条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企业法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申报的设备已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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