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0
贷:管理费用 1250 【案例4】 1.案例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职人员30人,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996年度销售商品房收入5500万元,利润105万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应纳税凭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分别适用5‰0、3‰0的印花税税率。所以追征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5100元(17000000×3‰0),追征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1000元(2000000×5‰0),追征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1200元(4000000×3‰0),追征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900元(3000000×3‰0),追征建设技术咨询合同印花税60元(200000×3‰0),共计追补印花税8260元。 该案中表面看似乎有一定合理性,该公司甲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金额多出1700万元,多缴了印花税,因而在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消,但实质是不合法的缴法,是公司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只要符合应税凭证的建筑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且该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等未缴纳印花税,属偷税行为。 3.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8260 贷:银行存款82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260 贷:管理费用8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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