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112号 1999-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二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两种办法计提的折旧,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是资产未进行评估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帐面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 二是资产经过有关部门评估的,按评估后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 2、[条款废止]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元调整为200元,长城以北地区(承德、张家口市)调整为250元;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分别由原来的50元、150元调整为100元、200元。企业支付的上述费用,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在销售的商品(产品)中放入现金所支付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产品)时,于商品(产品)中放入一定数量的现金让消费者随机得到,这种促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企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4、企业提取但当年未付的一些款项,如租赁费(租金)等扣除问题 企业提取但当年未支付的一些款项,如租赁费(租金)等,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支付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否则,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发生的集中供热初装费、电话初装费扣除问题 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集中供热初装费(电力集资、液化气集资)计入"递延资产"科目,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在税前扣除;支付的电话初装费,数额较小的,准予税前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比照集中供热初装费扣除规定执行。 6、[条款废止]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出并已补缴入库的以前年度偷漏的营业税、消费税扣除问题,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出并已补缴入库的以前年度偷漏的营业税、消费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被查出年度扣除。 7、关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办当年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如果当年经营期不满6个月的,可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在开办第二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在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在开办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优惠政策,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冀地税发[1998]106号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解释 冀地税发[1998]1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自行培育种子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包括种子公司本身与农民签定合同,向农民提供种菌及培育技术,由农民种植然后收回种子销售取得的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有关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其中,借贷款利息不仅包括对银行的借贷款利息。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借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