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900×15%-125=46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600元(8495-7895),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节税的,是最优的筹划方式,它较纳税最多的方式一少纳税1765元(9660-7895),节税效果相当明显。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因其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10%高),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三: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将年终奖金分出部分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使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关于季度奖等其他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这里,临界值是筹划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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