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新文件”)正式下发,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除法律、法规和两个过渡性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则执行了12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以下简称“原文件”)划上历史的句号。这两个文件都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现将其主要异同点分析如下: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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