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2]279号 1992-12-30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税 屋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9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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