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中央税收法规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1
摘要:  一、2006年6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 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7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

  十、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十一、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二、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通知》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2009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四、2009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300号)。

  《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 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十五、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六、2009年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通知》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十七、2009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277号)。

  《通知》规定,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十八、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通知》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

  十九、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通知》明确,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二十、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通知》规定,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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