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1-23
摘要: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 贴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发[1999]109号        1999-11-23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第四条“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条款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 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条款废止]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