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发[1999]109号 1999-11-23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第四条“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条款废止。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 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条款废止]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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