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1]155号 2001-02-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部分废止。
为确保我市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转,保证稽核系统发票信息的准确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关、停、并转企业(下简称企业)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又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在上缴专用设备前将开票数据拷贝软盘上缴税务机关。 二、[部分废止]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及时收缴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并将收回的专用设备上缴市局。 三、企业严禁将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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