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109号 2003-06-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省广告企业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承揽广告业务,广告收入全部汇往总机构,由总机构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的,其广告劳务的发生地为总机构所在地,其营业税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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