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51号 关于“免、抵、退”税2003年度申报、清算以及2004年度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1
摘要:目前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中“上期结转数”是系统根据上期“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自动带出,税务审核人员无法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调整,为此,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管理科)负责研究并尽快解决该问题。在问题解决之前,暂人工进行纸质调整。

  二、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及清算

  (一)年度清算已做备案处理但目前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部分可否列入第三次申报的问题。

  不少单位反映:目前企业已将2003年度的退税凭证陆续收集齐全,可否将在清算时(1月15日前)因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已做备案处理而目前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部分,并入第三次申报,不再作为备案申报。一方面可使企业退税款及时实现,另一方面可减少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压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第三款规定:“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因此,市局认为,对在年度清算时已申报备案的出口货物必须进行备案申报,不能并入第三次申报。

  (二)对未参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清算的、出口日期在2003年度的出口报关单的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的出口日期在2003年度的报关单,应参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年度清算,对未按时申报或进行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跨区迁移企业2003年度清算问题

  对跨区迁移企业2003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无论企业何时办理迁移,一律由迁入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迁入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中存在疑问的,迁出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解决。

  (四)对备案申报的数据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但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对备案申报仍是按一般申报分别计算免抵额和退税额。对此,市局决定,2003年度备案申报延续2002年度备案申报的处理办法,不在系统中做修改,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对相关栏次(免抵额、退税额)人工进行纸质修正并签章,同时在“审批意见”栏中写明正确数据。

  (五)新企业在年度中分段分别按“免抵”和“免抵退”办法进行申报,清算中可否合并清算问题。

  由于合并清算不影响计算结果,市局同意全年合并一次清算。

  (六)对于企业因2003年12月没有出口但有进口料件和进项税额而无法通过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第三次申报的问题。

  经研究,该类企业可不做第三次“免、抵、退”税申报,而将相关数据放在备案申报时处理;如无备案申报,则一并放在年度清算时处理。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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