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抵、退”税2003年度申报、清算以及2004年度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51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各单位陆续向市局反映了2003年度和2004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和2003年度清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2004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问题 (一)关于2003年度与2004年度结转数据衔接问题 2004年度第一次“免、抵、退”税申报的“上期结转数”(“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原则上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2003年“免、抵、退”税年度清算数为准。如果企业2003年度清算工作的结束时间滞后于2004年度第一次申报,则该企业2004年度第一次申报“上期结转数”暂按2003年度末次申报相应的结转下期数填报,待2003年度清算结束后,再按根据清算结果确定的“结转下期数”进行调整,反映在清算结果出具后的第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中。 目前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中“上期结转数”是系统根据上期“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自动带出,税务审核人员无法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调整,为此,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管理科)负责研究并尽快解决该问题。在问题解决之前,暂人工进行纸质调整。 (二)关于跨年度出口货物出口日期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第七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海关《关于今年12月份涉及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80号)进一步明确:“货物ˋ离境日期ˊ为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ˋ出口日期”。 因此,对于企业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03年、申报日期在2004年或在2004年入帐的出口货物,应作为2003年度出口货物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并参与2003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反之,对于企业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04年、申报日期或入帐日期在2003年度的,一律在2004年度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关于进料加工跨年度进口货物的申报问题 对于跨年度进口货物的认定原则上与出口货物的认定保持同一口径,以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为准。即对于企业进口报关单注明的进口日期为2004年、申报日期在2003年或在2003年入帐的进口货物,应在2004年度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反之,对于企业进口报关单注明的进口日期为2003年、申报日期在2004年或在2004年入帐的进口货物,应作为2003年度进口货物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并参与2003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 但是对于企业蓄意利用第一款规定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可对企业申报、清算结果进行调整。 (四)对“免、抵、退”税汇总申报审核的企业应纳税款与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款存在差异的处理。 根据《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2002]14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或应纳税额计算有误的,应通知企业补税或在下期增值税日常申报时进行相关调整处理。去年我们对该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个别单位未严格把关,而是在年度清算时一次性处理。为此,市局重申,对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各单位可在2003年度清算中一并解决;从2004年起,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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