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4]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9
摘要: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4]21号           2004-06-09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1款所称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前,除《通知》第一条第5款已明确的免税范围外,其余暂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7]061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学校对取得的免税收入与非免税收入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分别核算,凡不分别核算的,免税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