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4]240号 2004-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4]52号)的规定,省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对各处室在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划分 (一)规费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牵头协调水资源费征管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费基础档案管理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票据管理、征收入库、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参与水资源费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负责水资源费征管中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软件开发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征管部门工作要求 1、基层地税征收机构要认真填写《电力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基础信息表》(附件一),作为征收水资源费的参照依据和基础档案资料。 2、基层地税征收机构要告知电力企业使用《地方税(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规费部门工作要求 1、于每季末前5日内,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工作,接收本辖区内水电企业发电量和火电企业循环冷却用水量核定数据。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水利、地税、缴费企业三方,因各自所掌握的应征数不相符影响费款入库的情况,各地要及时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请水利部门在提供每季应征清册时,先征得缴费企业的认可,并在核定数据等有关资料上加盖企业印章后,再提供地税部门,确保征收工作的落实到位。 2、在季末前5日内收到核定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基层征收单位,基层征收单位根据接收的水电企业发电量和火电企业循环冷却用水量,依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计算,计算出应征额进行征收,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计统部门工作要求 水资源费票据管理、征收入库、会计、统计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电月报、会统月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计[200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按分工和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征管问题 (一)省际界河、县际界河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模式进行。 (二)县际界河中的漫湾电站、大朝山电站、田坝电站水资源费计量核定由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征数计算、欠费台账统计上报由云县地税局负责。同时,云县地税局要将应征数及时传递到景东县、南涧县、凤庆县地税局,企业缴纳水资源费要严格按比例及时划转到相关县地税局。 (三)征收过程中各基层征收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应征额,如出现企业申报缴纳应征额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算所得应征额不相符时,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应征额为准。 附件:1、电力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基础信息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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