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46号 2007-03-0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请示总局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国税发[2007]18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三、四款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二、纳税人应按照《使用规定》妥善保管《通知单》,对丢失《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宣传教育。需要补开《通知单》的,可由原申请方纳税人重新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补开《通知单》。 三、《使用规定》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关于“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鉴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是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的重要依据,因此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应保存在认证子系统中备查。 五、鉴于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中未设置反映“《通知单》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栏次,在总局未统一明确前,我市暂将因《通知单》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二第14栏“免税货物用”项内。 六、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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