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51号 2007-03-2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市局和青岛市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9号),统一启用了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根据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映以及市局了解的情况,为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发票使用需求,市局决定在原有保险发票的基础上,新增一类寿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险发票的种类及代码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两边不带孔)”。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1。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新增保险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增保险发票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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