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374号 2009-11-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政府意见,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省政府驻沪办”)代征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税收。为保障税收票款安全,确保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委托代征关系后,各地应及时与省政府驻沪办做好税收票证缴销、已代征税款缴库等相关工作。 二、为加强对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委托省政府驻沪办开具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信息的具体情况应于当天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省政府驻沪办联系人:朱雨枫;电话:021-64728906。 各地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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