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地方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各省的实际情况不同,笔者仅就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作一梳理。 一、地方税的特点 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和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渊源 我国于1988年9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2006年12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政府于2007年10月24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我省的实施。 三、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对城市、县城的表述没有异议,但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存有异议,认为土地使用税对建制镇的表述和房产税对建制镇的表述有差异,主要表现在: 1、《暂行条例》第二条、《实施办法》第二条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政策依据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立法时对课税主体确认是不容置疑的,它是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规定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征税范围规定为: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58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者在文字表述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一般总局是一起发布且二税种紧密相联,往往会产生惯性思维。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虽同为财产行为税,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种,国有土地通过是政府的“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形成财产权,集体土地不允许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企业占用的土地,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蔡 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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