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抵免全攻略—直接抵免篇

来源:广州税务 作者:广州税务 人气: 时间:2023-05-05
摘要: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除了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明,我们公司去年开拓海外市场“走出去”,我看税务部门的温馨提示,马上要开始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了,你要了解一下,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在国内再申报一次,如果这样,是否存在重复报税?

  老板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这里写了,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除了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啊?啥意思?这样我们不就境内境外交两次税?这税收成本太高了吧。

  老板别担心,听说境外所得可以按规定进行税收抵免呢,我们快看看悦悦的攻略吧。

  境外所得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的,可适用饶让抵免。这项政策可帮助企业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是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利器。

  今天,悦悦给大家送上境外所得抵免的直接抵免攻略。

攻略一、什么情况可以适用直接抵免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这里的“境外”是指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吗?

  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协议,下同)的国家(或地区,下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即使境外投资企业是位于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仍然可以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具体有哪些类型的境外所得可以适用直接抵免呢?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如果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攻略二、如何确定可直接抵免的税额

  如何判断我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境外所得?怎样计算境外所得可直接抵免的税额?

  确定境外所得实际可直接抵免的税额,请按以下四个步骤:

  确认境外所得→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抵免限额→计算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果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免;如果超过抵免限额,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一步:确认境外所得

  1、根据所得来源地确定境外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确定境外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还原为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的金额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我公司2022年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 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 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也即第一步确认的境外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

  温馨提示

  如果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了共同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共同支出中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第三步:计算抵免限额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的计算方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四步:计算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我公司在甲国和乙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和B,2022年,我公司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甲国机构A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甲国缴纳所得税10万元,乙国机构B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乙国缴纳所得税60万元。我公司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应如何计算?

  计算过程如下: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00+100+200=500(万元)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200+100+200)*25%=125(万元)

  贵公司可以选择按不分国不分项方式计算抵免,但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攻略三、直接抵免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同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下面这些都是境外所得直接抵免的相关政策文件,记得收藏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号)

  4、《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