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按照会计分期假设,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平衡各会计期间的损益,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而设置的。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但却规定不再使用“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以往在该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分散于其他账户核算。本文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内容,举例说明了原“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业务的处理。
一、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业务会计处理
【例1】昌盛公司基本生产车间领用专用工具一批,实际成本为800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2)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3)报废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同时。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8000 (二)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对于先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费用的项目,理论上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在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先通过普通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的“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例2】昌盛公司2007年初预付某生产用机器设备全年租金共计36000元,每月租金3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2)每月月末摊销时(连续12个月) (三)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此可知,企业在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时,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不再进行分摊。
【例3】昌盛公司2007年10月份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27000元。
(2)实际支付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