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越来越严格,特别是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之后,2010年总局又连续下发了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10]53号。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一般情况下,至少在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才可以清算,而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清算时间还要滞后,清算时项目已经基本结束。企业所得税所收入确认时间比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间提前很多,而清算土地增值税往往可能会补缴大量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开发企业没有后续项目,就会可能造成清算土地增值税年度严重亏损,而无法弥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0年第29号公告。 一、第29号公告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从公告2010年第29号本意来看,主要是解决清算土地增值税年度(滞后)严重亏损,到企业所得税义务终止时,仍无法弥补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义务终止,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财税〔2009〕60 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企业所得税义务并不终止,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而只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企业注销;续存合并中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而合并企业只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不注销。适用条件中的办理注销,指的就是办理企业注销,而不仅仅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企业不注销,而企业所得税义务终止,则不能适用第29号公告,税务登记公告第29号的第一条规定“办理注销”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指的是清算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 二、以所得税收入(房产销售)为权数分配清算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应追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退税包括2008年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追溯调整。 洪涛—— 29号公告已对“办理注销”条件规定的很明确了。公告名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件开篇就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所以29号公告说的“注销”就是企业注销,而非他指。 肖宏伟—— 问题二:“4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弥补完没有毕”。 问题三:“从公告2010年第29号本意来看,主要是解决清算土地增值税年度严重亏损,到企业所得税义务终止时,仍无法弥补的问题。” 与本意不符:29号公告主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注销期间亏损问题。如题目如示。 问题四:“适用条件中的办理注销,应指办理企业注销,而不仅仅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问题五:“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指的是清算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 问题六:“所得税收入不仅包括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问题七:“这里如果项目中有2008年以前的收入且开发企业即使只有少量亏损没有弥补完没有毕,那么也可以享受到33%的退税。” 问题八:“二、以所得税收入为权数分配清算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这些问题也是很多人的疑问。一并说明。 洪涛—— 肖宏伟—— 是指企业、或项目申请注销。现实征管操作中,很多房地产企业跨省市县区,甚至同一县区不同的项目,都要视同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2,“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 3,“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 这里的销售收入指的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对应的收入,是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 4,“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说的是:29号公告主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注销期间亏损如何处理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清算土地增值税年度严重亏损,到企业所得税义务终止时,仍无法弥补的问题。 5;“注销当年汇算清缴”与清算期间所得税计算是两个阶段,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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