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如何避免碰触逃税罪红线?

来源:京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京都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24-03-22
摘要:《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中提到的“欺骗、隐瞒手段”和“不申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比例计算进行了明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首次将阴阳合同、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骗取税收优惠等情形明确列入逃税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逃税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的裁判尺度,在当前税收强监管的背景下,对相关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及现实意义。《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实施也引起了众多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们的高度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对该解释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以期纳税人能够提前了解涉税违法行为的刑事风险,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如何避免碰触逃税罪红线?

本文作者:高慧云、王帅锋、游乐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中提到的“欺骗、隐瞒手段”和“不申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比例计算进行了明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首次将阴阳合同、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骗取税收优惠等情形明确列入逃税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逃税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明确的逃税具体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则属于逃税行为。那么,什么是“欺骗、隐瞒手段”?什么是“不申报”呢?

(一)欺骗隐瞒手段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二)不申报情形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不申报”: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界定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界定并且如何计算比例呢?

(一)逃税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界定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上述规定。

(二)如何计算10%和30%的比例

但不是只要达到10万元就是逃税罪金额起点,一定还要符合10%或30%的比例要求,因此《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也明确,刑法201条第1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三、逃税罪风险的防范方法

逃税罪防范分事先防范和事后防范两种。事先防范是在逃税行为没有发生前,通过建立税务合规体系和依法税务筹划来预防逃税罪;事后防范是指在逃税行为发生后,通过积极补缴税款和合规整改来实现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依法进行税务筹划

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事先预防逃税罪的重要方法。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中提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属于逃税行为。节省成本是企业的必然需要,但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就可能构成逃税罪。

因此,一定要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建议纳税人多以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指导,将符合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但如果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不当,也会招致税收风险。

(二)提前建立税务合规体系

税务合规体系可以预防逃税行为,即使后期偶然发生了逃税行为,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单位犯罪。税务合规体系包括:设立税务专员,建立财税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税务合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预警机制,开展有效培训,形成企业合规文化,编制税务风险清单,保存有关合规风险评估和应对合规风险措施的文件信息,建立举报机制,建立税务合规审计计划,完善问责与惩戒机制,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等等。

(三)事后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一旦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在事后避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纳税人有刑法201条第1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除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外,只要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及时申请事后合规整改

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全部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在缴纳税款的基础上申请合规整改。根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向司法机关申请按照税务合规体系进行合规整改,也是有很大可能实现不起诉或者不构成犯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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