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将至,此间正值商家促销旺季。为加大宣传,各宾馆纷纷推出促销活动。近日,一家星级宾馆办税人员来电咨询。宾馆为了加强对外广告宣传,从外部定制了一批有宾馆标志的工艺礼品,并在宾馆的小型购物中心销售,小型购物中心单独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平时销售额不大,只有每年一些节假日以及庆典活动时工艺礼品才有销售,销售期间比较集中,也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这个购物中心该不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另外,宾馆餐饮部也可以自行加工一些糕点类的副食,如果是宾馆餐饮部制作并对外销售,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餐饮部糕点销量大的话,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购物中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如果宾馆餐饮部设有专门的糕点销售窗口,或者宾馆餐饮部把糕点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伴随着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宾馆餐饮部兼营行为销售额较大,达到标准用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呢?同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宾馆餐饮部为营业税纳税人,且糕点销售业务是宾馆餐饮部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销售额大,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宾馆经营者应当关注的是,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办理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否则,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送快餐、外卖如何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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