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2]1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9
摘要: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浙国税发[2012]136号       2012-10-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促进外贸增长16条政策举措,进一步加快我省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扶持出口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工作举措: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包括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1.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3.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4.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5.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的机电产品。

  6.对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7.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8.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

  9.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10.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的货物。

  二、落实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将部分按原规定应予征税的货物调整为免税货物,为出口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1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1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5.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6.落实按原规定应予征税的货物改为免税的追溯调整政策,帮助出口企业用足出口退税新政,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资金损失。

  三、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他政策,满足出口企业实际需求。

  17.对进口后直接出口的货物,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

  18.出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申报期限、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项转出、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相关政策追溯调整等规定,帮助企业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19.扩大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的范围,支持生产企业利用企业优势通过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拓展对外贸易货物范围,带动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企业发展。

  20.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1.对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应要求其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四、优化申报审核审批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2.落实外汇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减少出口企业申报资料,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23.按照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如纳税信用等级较高、退税申报较为规范或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适当减少申报资料,简化申报审核流程,进一步缩短退税周期,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24.为方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我省进一步放宽外贸企业申报限制,外贸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批次申报退税,加快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25.放宽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退税限制,不再受12个月审核期约束,可以按月办理退税,减轻新办企业的资金压力。

  26.放宽生产企业适用“先退税后核销”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或建造进度,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五、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出口经营环境。

  27.举办业务培训班和召开税企座谈会,与出口企业面对面交流,宣传出口退税政策,指导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28.实地走访出口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倾听企业呼声,和谐税企关系,帮助出口企业准备掌握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9.利用网上申报平台以及自主教育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政策文件,解读政策重点和注意事项,提高出口企业办税水平。

  30.充分运用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切实强化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出口退税风险。加强与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出口环境,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各地要实行跟踪问效,及时掌握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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