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2]102号 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7
摘要: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含本月数)起的《申报表》需报送电子数据。纳税人通过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填写生成《申报表》。到纳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将纸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数据及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

粤财法[2012]102号      2012-11-1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顺德区地方财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现将《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自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凡纳入我省(深圳市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水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申报表》。

  二、填报要求

  2012年11月和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由纳税人手工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并于2013年1月18日前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含本月数)起的《申报表》需报送电子数据。纳税人通过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填写生成《申报表》。到纳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将纸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数据及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月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表》,将纸质《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逐月装订成册,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一同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生成《申报表》功能的升级及相关操作说明由省国税局另行通知。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税负变化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 负变化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联系人”: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联系人。

  重要提示:“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属行业”、“联系电话”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后企业税负变化额计算情况各列说明

  (一)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第9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填写,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填写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和“纳税检查调整”金额之和,其中“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和“纳税检查调整”说明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二)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请参照《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口径填列,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三)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请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附列资料(一)》第1行至5行第14列之和×100%),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征税项目销项(应纳)税额比例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为: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项目销项(应纳)税额÷全部销项(应纳)税额×100%)。

  (四)第⑤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注:本期应补(退)税额(第34栏)+分次预缴税额(第28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①列合计数,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

  (1)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照征税项目销项(应纳)税额比例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为: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项目销项(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全部销项(应纳)税额×100%)。

  (2)第⑤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合计数:无欠缴企业等于第④列数合计数。

  (五)第⑥列“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应税服务项目对应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实际退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六)第⑧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同应税收入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直接减除项目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其中: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

  (七)第⑨列“适用税率”:是指按原营业税规定应税服务项目对应营业税税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八)第10列“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在上年同一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九)第11列“上年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和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对应的应税收入,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三、设备更新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各行说明

  (一)“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是指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核算期初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数据。

  重要提示:在“本年累计”项下是指本(上)年初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二)“新购固定资产价值(元)”:是指新增的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原值数据。

  (三)“固定资产更新率”:是指本期用于应税服务新增固定资产总额(原值)/期初固定资产总额(原值)×100%。

  (四)“计划当年内新购固定资产金额”:纳税人计划当年内新购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金额(原值)。

  四、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各行说明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请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相关帐户资料等填写。

  (一)“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总额”: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2栏填写,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⑴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据。

  (三)“其中:专用于应税服务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专用于应税服务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据,不包括专用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购进的固定资产。

  (四)“⑵当期用于应税服务的其他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购进用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不包括专用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相关内容,应等于其中三项的合计。

  (五)“其中:货物”:填写纳税人用于应税服务的其他项目申报抵扣的购买货物进项税额的数据。

  (六)“其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纳税人用于应税服务的其他项目申报抵扣的购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税额的数据。

  (七)“其中:应税服务”:填写纳税人用于应税服务的其他项目申报抵扣的购买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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